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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了!我國著作權法(第二部分)

來源:東創(chuàng)知識產權 | 發(fā)布日期:2021-08-20

第三節(jié)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然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fā)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fā)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jié)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jīng)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jīng)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jīng)發(fā)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二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guī)定可以不經(jīng)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九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jīng)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三十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第三十一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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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一節(jié)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四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五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六條 圖書出版者經(jīng)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jié)。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jié)。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jīng)作者許可。

第三十七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節(jié) 表  演

 

第三十八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條 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

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第四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fā)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節(jié) 錄音錄像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jīng)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五條 將錄音制品用于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第四節(jié)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jīng)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

(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

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八條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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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東創(chuàng)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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